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的关联性;
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计划、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
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
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
可能导致偏离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书面的风险偏好中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