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 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