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风险文化;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
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
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建立风险文化;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
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
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