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一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机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体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