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四章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