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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类型反映事项,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依据事项性质和诉求分类进行引导,按照其他法定途径办理;对于一起投诉中包括的其他类型反映事项,属于投诉事项部分依照本规程处理,其他部分按照其他法定途径办理。对依法应当通过信访、举报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政务咨询等提出的事项,应引导消费者变更程序、补正材料,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引导消费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