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