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