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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