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二百三十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 km/h。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 km/h。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