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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

轻型车辆仅限昼间封锁施工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区间运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45 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

小车在昼间使用时,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时使用。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