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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方可显示发车信号或向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运转车长得到发车指示信号后,确认列车已完全具备发车条件,方可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发车人员应依式中转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

司机必须确认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或发车表示器显示正确后,方可起动列车。

因曲线等关系,司机难以确认运转车长发车信号时,经铁路局指定的车站,可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均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通信记录装置良好的车站,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准许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