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重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要求上报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事故报告后,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等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其他新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

事故应当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后再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