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参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参与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参与重大… 第六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