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铁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铁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