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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特点、环境影响及其他因素等,在不同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划分工程风险等级,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明确施工方法,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生措施。

施工期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风险变化和隐患治理需要,动态调整设计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治理消除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