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地质选线、安全选线原则,在勘察、设计阶段尽量规避重大、较大风险;对于无法规避的、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特长或者地质条件复杂隧道、高墩大跨桥…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特点、环境影响及其他因素等,在不同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划分工程风险等级,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