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 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 第八条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记录失信信息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失信当事人。 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正式记录失信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台账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