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