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当事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机关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应当更正的,自核实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