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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公示机关应当在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平台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