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一)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 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