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 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 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