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