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一节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一节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在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时,应当将非金融类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但不包括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类子公司开展的经纪业务。在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杠杆率时,应将资产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投资予以扣减,或依据审慎原则适当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