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一节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境内专业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应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第二章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