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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

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

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