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制定式样,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