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