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