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