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7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