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七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