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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21条

第120.21条 运营种类

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

使用下列小型航空器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

(ii)正常类直升机;

(iii)旅客座位数9座及以下的特殊类别航空器。

使用30座及以下或者最大商载3400千克及以下的运输类飞机实施的载货或者不定期载客飞行;

使用运输类直升机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空中游览飞行;

使用航空器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使用直升机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使用航空器实施的跳伞服务飞行;

使用由航空器代管人代管的航空器实施的私用飞行;

使用航空器实施的一般商业飞行;

使用航空器实施的商业训练飞行。

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经营种类和项目:

载客类,主要包括: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通用航空不定期载客运输,具体经营项目包括短途运输、一般包机飞行、商务包机飞行、石油飞行服务、航空医疗救护等;

载人类,主要包括: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航空护林、引航飞行服务等;

载货类,主要包括:通用航空定期载货运输、通用航空不定期载货运输等;

培训类,主要包括: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体验带飞等;

其他类,主要包括:城市消防、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影响天气、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表演飞行、航空器出租飞行、航空器代管飞行等。

本条(a)款所称的座位数为旅客座位数,不包括机组座位。

本条(a)款运行种类和(b)款经营种类的适配关系,由局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