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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符合民航行业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