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将经营活动信息向运营许可证颁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活动内容、民用航空器信息、活动区域等。

经营活动结束后,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信息报送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