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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航空医疗救护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明确航空医疗急救或者航空医疗转运的操作标准及程序,配备必要的航空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从事航空医疗救护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沟通评估机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航空医疗救护实战飞行或者演练飞行,演练记录至少保存24个日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