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置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