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