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