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