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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