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