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尚未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
第六条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条
进境水果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具体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九条
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一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第十四条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第十五条
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进境。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海关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
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海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