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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