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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进境粮食装卸、储存、加工涉及不同海关的,各相关海关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检验检疫情况及监管信息。

对于分港卸货的进境粮食,海关应当在放行前及时相互通报检验检疫情况。需要对外方出证的,相关海关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调离进境口岸的进境粮食,口岸海关应当在调离前及时向指运地海关开具进境粮食调运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