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45条

第25.345条 增升装置

如果在起飞、进场或着陆期间要使用襟翼,则假定在对应于这些飞行阶段的设计襟翼速度(按第25.335(e)条制定)下,且襟翼处于相应的位置,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必须由下列情况得到限制载荷:

机动到正限制载荷系数2.0;

垂直作用于水平飞行航迹的正、负突风速度为7.60米/秒(25英尺/秒)EAS。必须用合理的分析确定结构各部分的突风载荷。分析必须考虑非定常气动特性和飞机的刚体运动。突风形状必须按照第25.341(a)(2)条的规定,其中:

Uds=7.60米/秒(25英尺/秒)EAS

H=12.5c;且

c为机翼的平均几何弦长(米,英尺)

飞机必须按本条(a)规定的条件设计,但是在分别计及下列条件的影响时,飞机载荷系数不必大于1.0:

在设计襟翼速度VF时,对应于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的螺旋桨滑流,以及对应于发动机起飞功率,飞机速度不小于1.4倍的失速速度(此时襟翼处于特定位置,飞机为相应的最大重量)下的螺旋桨滑流;

迎面突风,其风速为7.60米/秒(25英尺/秒)(EAS)。

如果在航路飞行情况中要使用襟翼或类似的增升装置,此时襟翼处在适当的位置,飞机速度直到按这些情况选定的襟翼设计速度,则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其范围由下列条件确定:

机动到第25.337(b)条规定的正限制载荷系数;

第25.341(a)条的离散垂直突风准则。

飞机必须按最大起飞重量、襟翼和类似的增升装置处于着陆构型、机动载荷系数为1.5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