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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43条

第25.343条 设计燃油和滑油载重

可调配载重的各种组合,必须包括从零燃油和滑油到选定的最大燃油和滑油载重范围内的每一燃油和滑油载重。可选定在第25.1001(e)和(f)条(取适用者)所限定的运行条件下不超过45分钟余油的某种结构储油情况。

如果选定了某种结构储油情况,则该情况必须用来作为表明符合本分部规定的飞行载荷要求的最小燃油重量情况,此外还要求:

结构必须按在机翼内零燃油和滑油的情况进行设计,此情况的限制载荷相应于下列规定:

机动载荷系数为+2.25;

(ii)第25.341(a)条的突风情况,但假定为第25.341(a)(4)条规定的设计速度的85%。

结构的疲劳评定必须计及由本条(b)(1)的设计情况所获得的任何使用应力的增量;

颤振、变形和振动要求,也必须在零燃油情况下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