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41条
第25.341条 突风和紊流载荷
离散突风设计准则假定飞机在平飞中遇到对称的垂直和横向突风,限制突风载荷的确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
必须通过动态分析确定结构各部分的载荷。分析必须考虑非定常气动特性和包括刚体运动在内的所有重要的结构自由度。
突风形状必须是:
对于0≤s≤2H
式中:
s为进入突风区的距离(米,英尺);
Uds为用本条(a)(4)规定的当量空速表示的设计突风速度;
H为突风梯度,即突风达到其峰值速度时与飞机飞行航迹的平行距离(米,英尺)。
必须在9.1米(30英尺)到106.7米(350英尺)范围内对突风梯度进行足够的研究,找出每个载荷数值的临界响应。
设计突风速度必须是:U_{ds}=U_{ref}F_g(\frac{H}{350})^{\frac{1}{6}}
式中:
Uref为用本条(a)(5)确定的当量空速表示的参考突风速度
Fg为本条(a)(6)确定的飞行剖面缓和系数
采用下列参考突风速度:
在飞机设计速度VC时:必须考虑海平面上参考突风速度为17.07米/秒(56.0英尺/秒)EAS的正负突风。参考突风速度可以从海平面17.07米/秒(56.0英尺/秒)EAS线性下降到4575米(15,000英尺)13.41米/秒(44.0英尺/秒)EAS。参考突风速度还可以进一步线性下降,从4575米(15,000英尺)13.41米/秒(44.0英尺/秒)EAS下降到15200米(50,000英尺)7.92米/秒(26.0英尺/秒)EAS。
(ii)在飞机设计速度VD时:参考突风速度必须是从第25.341(a)(5)(i)条得到的值的0.5倍。
飞行剖面缓和系数Fg必须从海平面值起线性增加到第25.1527条确定的最大使用高度时的1.0。在海平面时,飞行剖面缓和系数由下列公式确定:
Fg=0.5(Fgz+Fgm)
式中:
Fgm=R2Tan(πR1/4)的平方根
R1为最大着陆重量/最大起飞重量
R2为最大零燃油重量/最大起飞重量
Zmo为第25.1527条确定的最大使用高度
当分析中包括了增稳系统时,在从限制突风情况得到限制载荷时必须考虑任何显著的系统非线性影响。
连续突风设计准则必须考虑飞机对垂直和横向连续紊流的动态响应。除非证明有更合理的准则,否则必须用本部附录G的连续突风设计准则来确定动态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