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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55条

第25.255条 失配平特性

从飞机在不超过VMO/MMO的巡航速度配平的初始状态开始,在机头上仰和下沉两个方向上的失配平程度为下列两者中之大者时,飞机必须有满意的机动稳定性和操纵性:

纵向配平系统以其对应于特定飞行状态的正常速率,在没有气动载荷的情况下移动3秒钟(对于没有动力作动配平系统的飞机为相应的失配平程度),除非是受到配平系统止动器的限制(包括第25.655(b)条对于可调水平安定面要求的止动器)。

在高速巡航状态维持平飞时,自动驾驶仪所能承受的最大误配量。

在本条(a)规定的失配平状态,当法向加速度从+lg变为本条(c)规定的正值和负值时,要求:

杆力对g的曲线在直到和包括VFC/MFC的任何速度必须有正的斜率;

在VFC/MFC和VDF/MDF之间的各种速度,纵向主操纵力的方向不得反逆。

除本条(d)和(e)规定者外,必须在下述两种法向加速度范围之一的飞行中演示对本条(a)规定的符合性:

-1g到+2.5g;

0g至2.0g,并用可接受的方法外推到-1g和+2.5g。

如果用本条(c)(2)规定的程序来演示符合性,而在关于纵向主操纵力反逆的试飞中存在临界情况,则必须从发现存在该临界情况时的法向加速度到本条(c)(1)规定的相应限制范围进行试飞。

在本条(a)要求的试飞中,不必超过第25.333(b)条和第25.337条规定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以及与很可能无意中超越按第25.251(e)条确定的抖振边界相关的机动载荷系数。此外,法向加速度小于1g的试飞演示的进入速度,必须在不超过VDF/MDF就能完成改出的限度以内。

在本条(a)规定的失配平状态,必须从VDF/MDF的超速情况,施加不大于556牛(57公斤;125磅)的纵向操纵力,就能产生至少1.5g的法向加速度改出,此时可仅用纵向主操纵或辅以纵向配平系统,如果采用纵向配平辅助产生所要求的载荷系数,必须在VDF/MDF表明能沿使飞机抬头的方向驱动纵向配平机构,而主操纵面承受的载荷对应于下列使飞机抬头操纵力中的最小者:

按第25.301条和第25.397条所规定的服役中预期最大操纵力;

产生1.5g所需的操纵力;

对应于抖振或其它现象的操纵力,这些现象的剧烈程度足以强有力地制止进一步施加纵向主操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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